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三)本领域的设计企业、制造企业、设计院校以及其他相关商业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单位。同时,吸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教育、科研、设计及有关机构和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工业设计协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是SID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 设计领域的设计企业、制造企业、设计院校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单位。参加本会活动的教育、科研、设计及有关机构和学术性群众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产、学、研结合为手段的民主办会原则;坚持运用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技术,结合协会会员呈年轻化、国际化、市场化等特点创新管理运行活动方式,激发会员们的设计创新能力,助推上海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六)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人才培训、信息交流、业务洽谈、 中介服务、设计评比、展览考察。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